《刑事法前沿(第6卷)》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重点学科主办的学术论坛。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学科创建于1958年,其前身是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刑法组(三组),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及相关学科。
《刑事法前沿(第6卷)》不仅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刑事法学学科研究人员检验科研成果的园地,也是面向全国刑事法学界,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发展趋势,展示名家研究精品和青年才俊优秀成果的窗口。
卷首语
【立法改革】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方向
论交往理性对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重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犯罪事实”的规定与修正——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问题
减刑、假释程序改革完善的构想
检察职能履行效果的实证评估——基于检察公共表达的考量
论当前刑法改革中的酌定减轻处罚权
【刑法理论】
造意不为首
关于间接故意犯罪未遂形态的再讨论——兼从中德比较法视野进行的考察与反思
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从过失到故意:是认识升华还是认识偏差?——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界说
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或者以不作为实施之犯罪
我国共犯理论的合法性危机及其克服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与适用
革命刑法的概念与进步——以苏维埃刑法中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例
中国刑法学应当注重塑造实践理性品格
近百年的德意志刑法学理与目的行为论(1867-1966)
【刑事司法】
刑法问题的规范理解
科学与人本:刑法解释范式整合的路径选择
“裁判中的刑法规范”之品性——基于司法实践建构的视野
论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昨日与今天
看守所留所执行制度废除论
盗回自己被扣财物的行为构成何罪?——徐伟案件之分析
【刑事政策】
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
医疗技术发展与刑法
应对刑罚立法变化的制度对策——写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拟之际
增设“危险驾驶罪”不可行
当代环境刑法发展的走向及其启示——以防范环境风险为关照
刑事法治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渗透
宗教的刑法保护与规制
应适当放宽“酌情减轻处罚”的权限
死刑存废的社会契约论基础
【犯罪学】
DNA,侦查程序和安全忧虑
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的悖论——兼论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改造工作首要标准的效度
日本暴力团犯罪研究
伴随年龄积累的司法记录——弗莱堡组群研究的发现
……
【国际刑法】
履行本职是基本功,也主要是内功。但检察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绝不是内功的自我修炼,必须要面向社会,面向赋予检察权的机关,面向监督对象,实现开放性的公共表达。正如一句法谚所说: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察机关的工作在多数情况下是不开放的,是在机关内自行完成的,因此,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宣示,就显得更为必要。这种表达的意义在于:
第一,表达是遵守法律程序的需要。检察机关履行职能一般是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司法民主和程序公开的现代理念,检察机关无论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还是对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提出抗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表达自己对于案件的审查结论、决定、命令或者具体行为等,这是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例如,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在审查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须告知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审查后要作出起诉还是不起诉的决定,并且要通知公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对于决定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制作抗诉书递交法院,表达抗诉的决定及理由。
第二,表达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一种自我证明。检察职能不仅应当履行,还必须让自己确信已经履行。检察机关实行的是上下一体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体制,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检察院的工作。上级检察机关要掌握下级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了解全国检察机关履行职能的情况,检察长要把握本院各内设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都必须建立在内部情况汇总、上下信息交流和对外表达的基础之上。当然,在这个层面的表达,一般只具有检察系统内部公开的性质,是检察职能履行情况宣示的必不可少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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