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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研究
公共数据运营机构现实中理应合理、谨慎地开展公共数据运营活动,但规范意义上的注意义务可否适用于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及如何适用,尚不清晰。在理论上,危险控制理论、汉德公式理论、信赖理论等可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提供支撑;在实践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为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提供规范依据。公共数据运营机构注意义务可分为法定和一般注意义务两类,前者主要源于制定法且重点包括数据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障、运营活动管理等四个方面,后者主要源自公共数据产品合同关系和公共数据运营平台支配关系,但成立与否需根据可预见性规则判断。合理人标准是判断公共数据运营机构违反注意义务的重要参考,但需根据其当前作为算法提供者、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管理者等不同身份而做出不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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