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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顾问在广东 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法律顾问至今,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走过近30年的发展历程。根据中央相关要求,政府法制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确定为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进行管理,而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则可以被选聘为外聘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应保证一定的人数,以便他们对某些重大法律问题能够进行集体讨论,保证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正确性。可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本身的重要性。本书结合广东省律协中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律师的亲身经历,对政府法律顾问实务基础制度、常见法律问题、疑难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具有实务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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