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霍布斯的重要著作之一。普通法是英格兰源远流长的法律和政治传统,主张法律至上。霍布斯的核心理念是确立政治主权,而这与英格兰普通法的政治传统相悖。为证成自己的理论,霍布斯不能不反对普通法。在《利维坦》中,霍布斯已展开这一工作,但较为粗疏。故霍布斯专门撰写本书,以对话体方式,对普通法的核心理念予以批评。透过这一批评,霍布斯阐述了自己的政治哲学观念。作为一个伟大的哲学家对普通法的批评之辞,《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理应成为任何对英国政治思想或法律思想感兴趣的人的首选书目。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也是霍布斯关于政治学的最后言论。
《对话》中关于理性、法律、普通法、衡平、司法权、王权及具体的法律问题的看法,与《利维坦》是相当明显的连续性。而最为突出的特点是,它将批判的矛头完全而清晰地指向了普通法法律家爱德华·柯克爵士。
早期现代欧洲各国之国家建设,以王权驯服教会、摧毁封建制为主题。由《利维坦》可见,霍布斯思想即围绕这两者展开。
封建制以其多元而分散之法律治理为中心,但英国情况较为特殊。诺曼底公爵完全征服英伦,王权最为强大,乃设立巡回法官,与贵族、城市、教会等分散的司法权进行竞争,并逐渐取得优势,形成普通法(common law),即以王权为依托、通行于全英格兰之普遍法律。英格兰是欧洲最早完成法律统一的国家。
然而,普通法毕竟形成于封建时代,故仍有封建性:它不是国王颁布的制定法,而是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造就之规则体系;因而围绕其司法活动,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法律行会,法律人自成一体,从而有以法律反对王权之潜在可能;至1600年前后,果然爆发。
在反教会方面,亨利八世(HenryⅧ,1491-1547)籍没天主教会财产,禁止教士效忠罗马教会,自任教会最高领袖,由此较早实现了教会之国家化。然而,欧洲大陆宗教改革之风吹进英伦,而出现在教义和政治上十分激进的清教,对王权颇有二心。
由苏格兰入继大统之詹姆斯一世(James I,1566-1625)开创了斯图亚特王朝,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王权,这与亨利八世的思路是一致的;已有进步观念的哲人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1561-1626)深受宠信,积极襄助。
但詹姆斯一世的身份、性格和观念,横生枝节:对正在形成的英格兰民族而言,他是外人;循苏格兰习俗,他信奉天主教,为英格兰的国教所不喜,更为清教徒所厌恶;苏格兰采用罗马法,罗马法当时正在欧洲大陆复兴,普通法法律人担心詹姆斯一世引入罗马法体系,损害其利益。
爱德华·库克(Sir Edward Coke,1552-1634)作为普通法法律人群体之代表,率先向詹姆斯一世发难,抗拒王权对司法权之干预,为此发展出以司法的技艺理性论述法官独立于王权,并试图以法律控制王权的普通法宪制政治理论。普通法与王权之间的斗争~时成为英格兰政治斗争之焦点。
库克将这一战火引入国会,国会中基于各种理由厌恶詹姆斯一世者普遍支持库克。不过,国会还是更为关注财产权问题。到查理一世(Charles I,1600-1649)朝,政治斗争焦点逐渐转移,最终日趋激化,爆发内战,各派残杀不已。
此乱促使政治哲人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反思其根源,作《利维坦》,1651年首版,致力于论证政治主权者之绝对地位,其敌人正是当时王权之两大敌人:一个是普通法法律人,《利维坦》论述法律和司法的篇章中时时抨击普通法政治哲学;另一个是教会,《利维坦》后半部分竭力论证王权高于教权。
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英国政治学家、哲学家,英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近代第一位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出了国家契约学说的启蒙思想家。主要著作有《利维坦》《论公民》等。
译者简介:
姚中秋,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历史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早年曾译介西方法政思想,出版译著十余种,其中《法国大革命讲稿》《财产、法律与政府》《社会科学方法论探究》收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以十年时间研究经学和中国治理之道,出版《原治道:<尚书>典谟义疏》《可大可久:中国政治文明史》《世界历史的中国时刻》等著作。
一 论理性的律法
二 论主权性权力
三 国王是最高法官
四 论法院
五 论重罪
六 论异端罪
七 论侵犯王权罪
八 论弄罚
九 论赦免
十 论关于财产权之法律
附录一 禁止国王听审案 /爱德华·库克
附录二 《利维坦》第二十六章论国家法 /霍布斯
附录三 论霍布斯的《法律对话》 /马修·黑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