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概要》是公认的法制史名著,堪称以近代部门法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经典性著作。本书与传统法制史研究重考据的方法不同,着重按照近代法律文明六法之别研究中国法制史料,其关于中华法系演进的理论独成一家,是以部门法方法研究法制史的开山著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为作者数部著作中影响*大的一部,被法学界誉为开专题史研究之先的著作。几十年来,这部著作一直影响着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滋养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陈顾远文集出版价值很大。
几十年来,这部著作一直影响着法制史教学与研究,滋养着海峡两岸的几代法律学人。现代中国法律专史研究就是追随陈顾远开辟的学术路径经久不衰,陈顾远文集出版价值很大。本书为陈顾远文集的卷。
曩为商务印书馆写中国法制史一书,迄今三十余年矣。虽在海外已有译本,但资料仍嫌不足,有待补充。且此书为余三十余岁之作,尚在文章写我而非我写文章时代,人每感其难读,其或然欤!经三十年来教学之结果,如关于中国固有法系之整体认识,儒家法学之影响中国法制,礼刑合一之时代进展次序,以及现行法制之探本溯源于古,皆后起之义而非此书所备者。若因临时触发灵机,致有启悟之处亦恒见之,如中国往昔何以不容有民法观念之存在,礼中之道德性与法律性究以何种标准为其分野,以及中国文化与中国法制之连锁性,往昔刑讯在当日法制上之必然性,或亦可成一家之言,仍非此书所及者。他如徒刑得名之源委,条例为称之沿革,汉之科比问题,晋之故事问题,类此专题尝有专文发表,更非此书之体例及篇幅所能容纳者。因此,遂有志于重编此书,预定以五卷陆续问世:总论,一也;政事法,二也;民事法,三也;刑事法,四也;民国法制,五也。终因公务繁伙,课务忙碌,律务纷扰,编务琐碎,家务俗务莫能排除;虽马齿日渐加长,仍未着手编写。苟天假以年,当必有成也。
今夏,三民书局刘振强先生约为写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并预送部分稿费。适值翌日为余六十八岁生辰,亲朋祝贺,例求吉祥,遂忘老而戒得之训,存善财难舍之心,遂即允之。初约定九月底交稿,因气候特别燠热,思虑不能集中,而半数以上之新增资料,亦不能以概要之故,卒然舍去,遂一再展期始告完成。然仍因非素志之是在,并受概要为名之限制,在民事方面之宗法制度,丧服制度,继承制度,钱债制度,依然未及详论,姑则为后备之兵,有待异日补充焉。本书列编三,列章十二,分别叙其要义如下:
任何事物之汇而成类,必有其总体相之可言,否则百戏杂陈,无体相矣。盖不求其总,难得其全;不窥其全,难明其统,事理然也。况法制之为类浩繁,更不能不提纲挈领以论之,作总论编。汇而成类之事物既非一种,当必有其各别相之观察,否则徒有其表,不知其实矣。盖各者总之反,专者全之分,识其大体有尚于总于全,深其内容有尚于各于专,法则然也。惟为篇幅所限,虽以各论为称,实为选论性质,作各论编第二。关于事物之叙述无论求全求专,必应有其重点所在,有其价值所属,更为治法律史学者所应具之态度;否则惟夸祖宗之富贵,莫解自己之贫寒,有何益哉?惟本书结论非限一端,遂以后论为称,作后论编第三。
总论编为章有四:研究中国法制史首须对法制之命名有其认识,次须对史绩之温习有其目的,并须对治史之学问有其方法。三者阙一,皆失其道,循路而进,此为其始,作开宗明义章。时代演变,事之常也,历史叙述,莫非变也。中国法制之史的变动,重要者为变法之变,律统之变,法学之变。就此三变,以概其余,作探源索流章第二。中国法系为世界各大法系之一,其存在、其形成、其特征、皆与中国文化有关。外人或有误解,国人应知底蕴,作固有法系章第三。政事民事或归于礼,刑典刑书代有其文,律令典具有成文性也,敕格式具有命令性也,科比例具有伸缩性也。虽历代典籍,不尽于此,大体则已备之,作重要典籍章第四。
各论编为章有六:政事之要,首为组织,除皇权外,安内以行政为主,驳外以兵事居先,司法组织所以处理讼狱也,监察组织所以纠弹官吏也。举此四事,以例其余,作组织法规章。组织之运用,端赖人事之健全。人非生而即能,须教而育之有道,士非居而即达,须选而举之有方,然无论选士与选官,皆以考试方法为公平。过去立政素习于此,虽在今日仍为重要,作人事法规章第二。中国法制向以刑事占主要部分,诉审有其体系,刑名有其章则,论罪科刑有其所见,肆囚赦罪有其所本。虽不必尽合于今,要为旧日之急,作刑事法规章第三。民事系以家族制度为核心,亲属继承等事亦附见之。且家族制度对于政事法之影响既甚广泛,对于刑事法之支配更为深刻,国家联而为称,即知其然。如舍家族制度不论,自无由洞悉往昔法制之背景何在,作家族制度章第四。家族组织配偶为本,而亦男女之情合于礼义者也。由原始之婚源,进入自然之婚俗,继以婚礼而确定之,复以婚律而保障之,君子之道遂造端乎!夫妇矣。配偶为人伦之始,为家族之原,为国家社会之基石,作婚姻制度章第五,国以财政为其命脉,民以经济为其血液,举凡田土问题,赋税问题,财货问题,钱币问题,皆与国计民生极有关系。往昔之食货制度,亦即今日之财经立法,古之所重今之所贵,作食货制度章第六。
后论编为章有二:中国法系之体躯,法家所创造也;中国法系之生命,儒家所赋与也。法家尚霸道,重刑治;刑之始也为兵,刑之变也为律,有其因焉,有其果焉。儒家尚王道,崇礼治;礼之始也为仪,礼之变也为法,有其源焉,有其流焉。儒法之争,王霸之争,实即礼刑之争;终因儒家法学获胜,奠定礼刑合一之局。从其演变经过而观,不啻中国法制之史的缩影,作礼刑合一章。鉴往而知来,温故以求新,法律史学之研究,非为过去标榜,实为现在借鉴,并为将来取法。今之所行者宪法之治,五权之用,虽为新制,究有所承,立国精神及立政纲领始终不变者此耳。今之所为者,民刑之法,财经之道,虽系新献,仍有其本,过去成效之保留于今后者采之,过去弊害之警惕于现代者去之,研究法律史学之有价值者是耳。以古观今而知其变,以今观古而守其成,作今古相通章第二。
本书写作缘起,及三编十二章大旨,粗如前述之后,尚有不能已于言者:无三民书局之约稿,新作不知何日问世,而刘振强先生精心校勘,力避鱼鲁之误,并为读者代谢之。余妻梅晴岚女士及余儿大为为余抄写,每至深夜,劳碌亦甚。虽有夫妻父子之亲,相助皆属分内之事。但夫妻相敬如宾,仍应以礼相遇,不能不致谢意。谢其母而不提其子,当非其母之所愿,故附笔及之,此在中国史上或有其例,而在中国法制史上则未之闻也。
陈顾远(1895-1981),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出版图书多部。1949年去台湾,出任台湾地区立法委员民法委员会委员长,曾任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中国文化学院教授。其代表作《中国法制史概要》《中国婚姻史》已被收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
序
《中国法制史》1934年版序
编 总论
章 开宗明义
第二章 探源索流
第三章 固有法系
第四章 重要典籍
第二编 各论
章 组织法规
第二章 人事法规
第三章 刑事法规
第四章 家族制度
第五章 婚姻制度
第六章 食货制度
第三编 后论
章 礼刑合一
第二章 今古相通
陈顾远先生学术年表
不可不读的《中国法制史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