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确立、争议和具体适用
定 价:69.9 元
丛书名:侵权法报告·第9卷/张民安主编
- 作者:张民安,宋志斌 著
- 出版时间:2016/8/1
- ISBN:9787306057754
- 出 版 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 中图法分类:D913.04
- 页码:550
- 纸张:胶版纸
- 版次:1
- 开本:16开
本书介绍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并得到当今两大法系国家法律所承认的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确立、争议和具体适用,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必要性,公共监控时代的公共场所隐私权,公共道路上的隐私权,等等。书中还对我国公共场所隐私的特点进行了阐析,值得关注。
张民安,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是当今我国民商法学界为数不多的能够同时对我国民商事立法和民商事司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学者。
第一编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一般理论
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研究
一、导论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在法国民法当中的地位
三、公共场所隐私权在美国普通法和宪法当中的地位
四、公共场所隐私权在我国民法当中的确立
五、结语
信息时代的公共场所隐私权
一、导论
二、公共场所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三、公民不享有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原因
四、人们是否应当保护公共场所隐私权
五、隐私权与语境的完整性
六、信息组合
七、公共场所隐私权是一种真正的隐私权益
八、政策的默认
九、结语
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变迁
——对United States v.Jones一案的评析
一、导论
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待公共场所隐私权态度的变化
三、United States v.Jones 一案的判决
四、United States v.Jones 一案的评析
五、United States v.Jones 一案对我国隐私权理论的启示
关于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
一、导论
二、Von Hannover v.Germany一案
三、英国普通法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四、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理论根据
五、影响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因素
六、重要议题:照片拍摄者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
第二编 有关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争议
确立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必要性
——论科技发展对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影响
一、导论
二、公民不享有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原因
三、公民享有公共场所隐私权的必要性
四、制定公民享有公共场所隐私权的法律
五、在立法和司法层面承认公民享有公共场所隐私权
六、结语
隐私权的再思考:公共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
一、导论
二、重新研究传统权利:未受侵犯的个性和隐私权
三、刑事法律与隐私权保护的历史
四、揭露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刑事法律的重要缺陷
五、承认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合理的隐私期待
六、结语
隐私权与合理的偏执: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
一、导论
二、英美法系中合理的偏执判断标准
三、超越偏执:公共场所隐私权的现实性和重要性
四、结语
公共场所无隐私规则的正当性
一、导论
二、公开披露行为与公民隐私权之间的冲突
三、公共场所无隐私规则的例外
四、公开披露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应该如何超越匿名权的损害
五、结语
第三编 公共监控时代的公共场所隐私权
公共场所隐私权:公共场所的监控与公民所享有的匿名权
一、导论
二、公共视频监控的现状与前景
三、公民在公共场所享有的匿名权
四、实现公民所享有的公共场所匿名权
五、结语:不一样的《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
电子视觉监控与公共场所的合理隐私期待
一、导论
二、政府对电子视觉监控技术的运用以及政府滥用该技术的潜在可能性
三、《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对视频摄像头监控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四、《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视频摄像头监控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五、结语
匿名的合理期待
一、导论
二、隐私的合理期待
三、隐私与匿名
四、匿名的合理期待
五、结语
第四编 公共道路上的隐私权
公民在公共道路上的隐私权
一、导论
二、追踪科技
三、公民在公共道路上的隐私权益
四、承认公民在公共道路上享有合法的隐私权
五、结语
车牌自动识别系统(ALPR)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当中的马赛克理论
一、导论
二、背景
三、分析
四、结语
公共道路上的隐私权所面临的风险
一、导论
二、自由权遭受外部损害的风险
三、自由权遭受内部损害的风险
四、象征意义上的风险
五、政治心理学异化的风险
六、结语
《公共场所隐私权研究:公共场所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确立、争议和具体适用》:
继英国之后,美国也正在打击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战斗中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监控技术。公共视频监控的使用正在美国飞速扩展开来,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未对其宪法地位做出确认。但在先前的判例中,美国法院一直认为,公民在公共场所不享有合理隐私期待。基于此种规则,我们可以推断,使用“传统”摄像头实施的监控行为将很容易通过宪法的检视,除非政府执法人员在摄像头上还搭载了额外的技术,将其听觉和视觉灵敏度提升至超过人类天生感官灵敏度的地步。即使公民身处公共场所仍然应当享有一部分隐私权,所以,政府执法人员通过人工增强监控摄像头所实施的监控行为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这些隐私权。
例如,当一位公民以常人听不清楚的低声与别人进行私人谈话时,这位公民期待自己的私人谈话不会被电子麦克风所捕捉到,并且这一期待是合理的。当一位公民在公共场合阅读自己的私人笔记时,这位公民同样期待政府不会试图使用高性能望远镜阅读自己的笔记内容,这一期待同样是合理的。对社会公众来说,这些隐私期待都具有合理性,它们均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这就是法律禁止政府执法人员使用不可见的隐藏传感器、高性能的音频或视频放大设备实施监控行为的原因。政府执法人员不得使用红外线观测技术穿透公民房屋的墙壁实施监控,但他们可以使用此种技术帮助警察在晚上看清昏暗的公共场所;这样使用红外线观测技术时,他们的行为并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合理期待,因为一个在其他情况下都是公共场所的场所不会仅仅因为被黑暗笼罩就变成私人场所。
虽然政府执法人员使用搭载有音频组件的可见监控摄像头可能会引起许多公民的反感,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宪,至少在传感器不具有听觉增强功能的时候肯定不会违宪,因为宪法并不保护公民自愿暴露于众的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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